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报送2022年度报告的提醒函

2023-05-18 15:58 诸城市场监管阅读 (65575) 扫描到手机

全市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年度报告是市场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凡2022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在诸城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都应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报告。

目前年报时间已经过了三分之二,我市未年报的市场主体数量较大,请尽快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年度报告。

逾期未年报将产生以下后果:

一、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章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信用约束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将被予以限制或禁入。同时,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信息是市场主体办理信贷、投资、担保等金融业务的重要考量因素。

请未年报的市场主体提前安排年报时间,尽早完成年报公示工作,累积社会信用。

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