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市粮食购销领域市场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2023-05-30 10:32 诸城市场监管阅读 (70738) 扫描到手机
全市粮食购销领域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粮食购销领域市场行为,维护全市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秩序,防止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全市粮食购销领域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全市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企业及个体粮食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全市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企业及个体粮食经营者要严格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粮食销售企业要依法明码标价,对于粮食购销领域不明码标价、不按质论价、价格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全市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企业及个体粮食经营者要具备相应的证照,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和强制检定工作台账,保证所用计量器具及时报检,确保准确有效。对于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计量器具未检和到期不检等计量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四、全市粮食购销领域食品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五、全市粮食购销领域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规范粮食购销合同订立行为,预防和减少交易纠纷,对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置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六、国有粮食企业、基层粮库在收购或销售粮食过程中,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价格,不得利用不正当价格竞争手段扰乱粮食市场经营秩序。

七、经营者不遵守上述有关规定,须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违法情况和情节轻重处罚,最高处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各类计量器具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但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全市粮食购销领域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当加强自律,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从重从快进行处罚,并对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