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一违法建筑多次催告不执行,被强制拆除!

2023-02-24 14:33 诸城综合执法阅读 (41983) 扫描到手机

 近日,接市民反映,南关路某处有一疑似违法建筑,诸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行动,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经查,该处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向该处违法建筑的单位先后送达了《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由于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且多次催告仍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于2023年2月15、16日,组织执法人员实施强制拆除。

温馨提示:

1.根据《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根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