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法院审结一起涉非访刑事案件

2022-09-29 08:52 诸城市人民法院阅读 (12609) 扫描到手机

近日,诸城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涉非访刑事案件,对被告人魏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魏某某与村委会、同村村民存在土地纠纷,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诸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魏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潍坊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魏某某提出再审申请,山东高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之后,魏某某以法院判决错误、公安拘留不当为由,多次赴京非正常上访,先后被公安机关训诫4次,拘留11次。在非访过程中,魏某某以耽误土地耕种、公安机关拘留错误、上访贻误工作等为由,向当地党委政府索取巨额赔偿并要求安排其子女入党、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某多次进京在非信访场所表达诉求、滋事扰序,经公安机关多次行政处罚,仍不悔改,扰乱了国家正常的信访秩序,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但任何人、任何信访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信访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对于非访、缠访、闹访以及借信访之名扰乱滋事、敲诈勒索的违法行为人,法律必将予以严惩。

法条链接

《信访工作条例》

第二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