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疫情期间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2022-11-24 09:51 诸城市场监管阅读 (246360) 扫描到手机

各经营者:

针对当前新冠病毒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确保防疫物资、大宗商品及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现对各经营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潍发改价格〔2022〕8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切实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规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

三、实行涨价幅度控制。疫情防控期间,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杀用品等防疫物资和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商品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不得超过2022年3月10日前(含当日)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顺加);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相关商品的进销差价率(顺加)应与2022年3月10日前保持一致;2022年3月10日前未实际销售,或者2022年3月10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以及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进销差价率(顺加)不得超过35%。

四、不得利用疫情事件,采取不正当手段违法大幅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禽、鸡蛋、牛奶等生活必需品的销售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发挥社会各界监督作用。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做好监督,积极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发现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垄断价格或其它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所有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不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诚信经营,以实际行动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诸城市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从重从快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