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诸城消息 日前,山东省食药监局发布全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17年4月)。其中,山东诸城相府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遭到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通报如下:
案件名称为山东诸城相府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案;法定企业名称为山东诸城相府工贸有限公司;法人姓名为王汉玉;主要违法事实为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6年的食品质量监督抽验中,在鹤壁市鹤山区北方量贩兴鹤店抽取了山东诸城相府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烘炒花生(标称生产者名称:山东诸城相府工贸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地址:山东省诸城市相州镇工业园;商标:相府果子;规格:150g/袋;生产日期:2016-6-20),该产品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涉案产品货值150元,违法所得30.50元;处罚种类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处罚结果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元五角(¥30.50);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零叁拾元五角(¥15030.50);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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