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竹山山泉水有限公司产销不合格食品被通报罚款

2017-12-15 16:07  来源: 大众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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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山东省食药监局发布潍坊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17年11月)。其中,诸城市竹山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品案,遭到通报。

  通报如下:  案件名称为诸城市竹山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品案,违法企业为诸城市竹山山泉水有限公司,法人姓名为刘永波,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为370728196808085218,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7月6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验中,抽取了诸城市竹山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竹山山泉包装饮用水”,经抽检溴酸盐项目均不符合Q/ZCZS0001S-2016《桶(瓶)装饮用天然山泉水标准要求,报告书编号:NO:SPSC20170285,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标准要求:溴酸盐,mg/L≤0.01,检测结果为0.03)。接到报告后即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于2017年9月18日批准立案,批示由孙国权(执法证号:150070136)、王立元(执法证号:07-007773)、陈永康(执法证号:07-025169)三名调查人员负责立案调查。2017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孙国权、王立元、陈永康依法对当事人告知检验结果及复检权利,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检验无异议并放弃复检。执法人员就该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对诸城市竹山山泉水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该单位总经理刘永波在现场并陪同检查,执法人员根据检查情况现场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经调查,该批次被抽检不合格的“竹山山泉包装饮用水”是诸城市竹山山泉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生产的。共计生产了1440瓶,规格为550ml/瓶,每瓶成本价是0.75元,销售价是0.80元,于2017年7月9日全部销售,无库存。涉案货值1152.00元,违法所得72.00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罚结果为1、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贰元整(¥72.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零柒拾贰元整(¥5072.00元)。  

  来源大众网 记者 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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