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6月5日,诸城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本市张女士的投诉,其在该市一家游泳馆花500元在办理了一张游泳卡,按规定可使用20次,平均一次25元,她只去消费了6次,消费金额125元。张女士由于到外地工作,要求退卡内未消费的15次费用375元,游泳馆不予退还。
处理情况
接到投诉后,协会工作人员立即到游泳馆进行了调查。调查中,游泳馆经营者声称,在办理游泳卡时,就已经明确告知每个消费者,该卡不能转让、退卡。故不予退卡。
协会工作人员根据张女士的情况,由于张女士去外地工作,确切不能继续消费,符合《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的规定,商家理应退卡。鉴于该游泳馆标价单次消费38元,周女士消费6次,应扣228元,退还现金272元,双方满意。
消费提醒
针对办卡消费的投诉的增加。据投诉内容主要集中在未约定使用期限,却以超期为由不提供服务;记名卡设置使用期限过短;卡过期但卡内尚有余款不予激活等。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卡时,不要只注意次数和优惠而忽视了合同与卡上对使用期限的规定,而商家也必须在卡或合同的醒目位置清晰标明消费者的应知权益,并不得以格式合同或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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